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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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凌锐快速模型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凌锐快速模型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7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元,由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凌锐快速模型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中山市凌锐快速模型制造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