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类执行答复

发布于:2020-08-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2020)桂1402执保15号

黄富鹏、马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富鹏与被告马骏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原告黄富鹏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桂1402民初12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以5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马骏在崇左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实际冻结44634元,未足额冻结原因为余额不足。

二、查封申请人黄富鹏名下车牌号码为桂F×××××大众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申请保全标的已执行完毕,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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