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7月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新农商借字(2017)第1XXXX7号]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借款本金885476.71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20日为34545.79元,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法计算)给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律师费26900元给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余额144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新兴县××××号房[土地使用证号:新府国用(2013)第0××××0号;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新兴县字第××号]在处置时对上述第二、三判项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4.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