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7月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新农商借字(2017)第1XXXX7号]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借款本金885476.71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20日为34545.79元,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法计算)给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律师费26900元给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余额144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新兴县××××号房[土地使用证号:新府国用(2013)第0××××0号;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新兴县字第××号]在处置时对上述第二、三判项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4.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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