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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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交强险限额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赔偿***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以上共计120000元;

二、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51254.71元;

附注:(293249.01元-120000元-2400元)×30%=51254.71元

三、***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1994.30元;

附注:(293249.01元-120000元-2400元)×70%+2400元=121994.3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给付的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6元,减半收取3173元,由***负担2222元,由***、日照市天安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51元。鉴定费1900元,由***负担133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负担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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