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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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绿地奉翔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绿地奉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人民币2,332,482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标准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的逾期办理小产证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