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意德丽塔(滁州)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意德丽塔(滁州)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所持票据号码为230939700***972、230939700***8714764的二张汇票金额合计121194元及利息(其中:51014.40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70179.60元的利息,自2018年10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3元,减半收取计1376.5元,由被告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7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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