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阿衣古丽·吐尔逊、哈斯木·列提甫、买力开·阿不来力木对债务人依力亚孜·来提甫、阿瓦汗·艾来木应偿还原告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利息11762.32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金额,按月利率9.24375‰计算罚息,按月利率9.24375‰计算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被告阿衣古丽·吐尔逊、哈斯木·列提甫、买力开·阿不来力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依力亚孜·来提甫、阿瓦汗·艾来木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4.06元,由被告阿衣古丽·吐尔逊、哈斯木·列提甫、买力开·阿不来力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