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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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木损失39,273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木损失5122.5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4587元;

四、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5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负担467元,被告***负担445元、被告***负担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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