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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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木损失39,273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木损失5122.5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4587元; 四、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5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负担467元,被告***负担445元、被告***负担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