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00000.00元,并自2017年11月8日起以上述工程款60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到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宜春市公路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宜春市公路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