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海壹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河南菇太郎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建海壹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菇太郎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44172.2元,并自2018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80元。由被告福建海壹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