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30万元并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利息(利息自2006年1月1日起按30万为基数计算,自2011年1月1日起按基数22万元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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