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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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牡丹印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福建华盈天创印刷有限公司与北京银牡丹印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签订的《印刷品外协合作采购合同》;

二、北京银牡丹印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建华盈天创印刷有限公司预付款304123.95元;

三、福建华盈天创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银牡丹印务有限公司仓储费、运输费等损失93748.87元;

四、福建华盈天创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银牡丹印务有限公司以1520619.75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以1456119.7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以972369.7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以972369.75元-245100元=727269.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以727269.75元-419250元=308019.7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以308019.75元-119099.25元=188920.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五、驳回福建华盈天创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银牡丹印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188元,由福建华盈天创印刷有限公司负担413元、北京银牡丹印务有限公司负担577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反诉案件受理费6674.1元,由福建华盈天创印刷有限公司负担371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北京银牡丹印务有限公司负担296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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