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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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 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华辉房地产信息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705民初4094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标,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华辉房地产信息店,住***。 经营者:刘佩珍,该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景欣,广东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合意,广东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华辉房地产信息店(下称华辉信息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标、***、华辉信息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景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返还房款20万元及支付赔偿金20万元给***,华辉信息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查明的事实 2014年10月5日,***向江门市新会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大泽碧桂园水云天二街*******屋,该房屋办理了预告登记,为***单独所有,预告抵押登记权利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 2017年12月5日,***作为卖方,***作为买方,华辉信息店作为中介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书》,约定***以80万元向***购买上述房屋,双方应于2018年2月5日前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应于签订合同当天支付定金5万元,余款在过户当天支付完毕;如该房屋有抵押给他方,***要在签订合同之日起45天内还清贷款,出资赎回产权证并办妥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保证该房屋没有其他权利限制,若买卖前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由***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由***负责赔偿;***应在过户后90天内迁出户口,***同意支付2万元保证金给华辉信息店,华辉信息店应在***迁出户口和交楼后即日退回给***;双方还备注***送全屋家私电器,交易日期为***赎回该物业的产权证5天内过户。***当天支付了定金5万元给***,***支付2万元保证金给华辉信息店。 2018年5月2日,三方再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与***同意由于“银行按揭及过户延迟”原因,延期至2018年9月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有关楼款的交收亦相应延期,买卖双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华辉信息店无关。 2018年7月9日,三方再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同意当天补定金15万元,***将房屋交给***使用,买卖双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华辉信息店无关;若***在取得不动产证后不能按时(包括按揭手续)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应返还20万元给***,另赔偿20万元,所得赔偿金,***占87.5%,华辉信息店占12.5%。***当天支付15万元给***。 另查明,上述房屋于2017年5月10日被首次查封,2017年7月14日、2017年7月28日、2018年7月18日、2019年5月2日、2019年5月27日、2019年7月4日轮候查封或续封。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于2017年12月5日在与***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书》时承诺在45天内还清按揭贷款,并保证房屋没有其他权利限制,若有限制则由***处理。但***在签定合同至今一直没有还清按揭贷款,而且涉案房屋自2017年5月10日起被法院多次查封,至今没有解封。在抵押、查封的情况下,涉案房屋无法办理过户,而房产被抵押、查封的原因均归责于***个人,故本院认为***违约导致双方没有在2018年9月30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辩称因江门市新会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及时提供办理房产证资料,导致其一直无法办妥房产证,使双方的《房产买卖合同书》无法履行,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况且即使存在该情况亦不能否定***上述没有依约偿还按揭贷款及房屋被查封的违约行为,故对***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涉案合同的定金为16万元(80万元20%),超出部分4万元应作为房款处理。 ***违约造成涉案房屋无法进行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的规定,涉案《房产买卖合同书》和《补充协议》解除,***应双倍返还定金共32万元及退还房款4万元,按2018年7月9日的《补充协议》,赔偿的定金16万元中的仅87.5%归***,即***应向***返还金定共34元(16万元+16万元87.5%+4万元)。 ***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华辉信息店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书》前知道涉案房产被查封的情况,而且《房产买卖合同书》约定了有相应的权利限制由***过户前处理,***、***在两份《补充协议》都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买卖双方承担,与华辉信息店无关,故***主张华辉信息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及退回房款共34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36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547.5元,由被告***负担3102.5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0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1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福明员冯豪德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吴子媚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