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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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林州市鑫顺汽车农机有限公司 林州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控股有限公司 林州市顺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河南亿立钢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林州市顺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林州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林州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516元,由被告林州市顺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