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5民初5326号

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342号。

法定代表人:方见,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裕,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予以交纳,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本案按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余海东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徐玥

裁判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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