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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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5民初5326号 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342号。 法定代表人:方见,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裕,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予以交纳,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本案按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余海东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徐玥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