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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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福星服饰有限公司 歙县宋俊裁缝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歙县***裁缝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福星服饰有限公司赔偿款978797.8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7319.86元(20万元自2019年8月10日起计算,778797.85元自2020年2月1日起计算,均计算至2020年6月12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978797.8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歙县***裁缝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福星服饰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1元,由被告歙县***裁缝店、***负担。 原告杭州福星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歙县***裁缝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