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后拆除位于盐源县场地内的三间彩钢棚(经现场勘验编号为1、2、3号);蓄水池一个、卫生间一间、玻璃墙一套;恢复原状后的“盐源县现代汽车修理厂”招牌一个、恢复原状后的“倍耐力轮胎”招牌一个;

二、由被告(反诉原告)***返还汽车喷漆设备百宝烤漆房一套;

三、由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后支付被告(反诉被告)自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的场地及门面租金24096.77元和围墙修复费892.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反诉受理费110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287.00元,被告(反诉原告)***8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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