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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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盐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后拆除位于盐源县场地内的三间彩钢棚(经现场勘验编号为1、2、3号);蓄水池一个、卫生间一间、玻璃墙一套;恢复原状后的“盐源县现代汽车修理厂”招牌一个、恢复原状后的“倍耐力轮胎”招牌一个; 二、由被告(反诉原告)***返还汽车喷漆设备百宝烤漆房一套; 三、由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后支付被告(反诉被告)自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的场地及门面租金24096.77元和围墙修复费892.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反诉受理费110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287.00元,被告(反诉原告)***8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