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意外健康保险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意外健康保险营业部支付原告***各项合理费用5173.7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意外健康保险营业部支付原告周成碧各项合理费用107276.47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合理费用361.9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周成碧各项合理费用1875.13元; 五、驳回原告***、周成碧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周成碧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290元,在本判决生效执行过程中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周成碧1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