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兴文县通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承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61339元;直接支付被告***垫付款1992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赔偿原告***109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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