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宜宾南方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南方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2民初379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国,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 被告:宜宾南方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鹿苏川。 被告:四川南方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兵。 原告***与被告宜宾南方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南方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琳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娇娇 书记员岳冬熠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