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8民初708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2010年10月30日,四川省兴文县人,住***。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93年7月23日,四川省兴文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新妮、晏建强(实习律师),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与(2020)川1528民初706号、(2020)川1528民初707号案件均为分家析产纠纷,三案原告系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现已将三案合并审理,并在(2020)川1528民初706号案件中将本案原告追加为该案的原告参与诉讼。本案原告已经成为(2020)川1528民初706号案件的原告主张权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重复起诉的规定,本案与(2020)川1528民初706号案件形成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安涛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赫洲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