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8民初708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2010年10月30日,四川省兴文县人,住***。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93年7月23日,四川省兴文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新妮、晏建强(实习律师),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与(2020)川1528民初706号、(2020)川1528民初707号案件均为分家析产纠纷,三案原告系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现已将三案合并审理,并在(2020)川1528民初706号案件中将本案原告追加为该案的原告参与诉讼。本案原告已经成为(2020)川1528民初706号案件的原告主张权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重复起诉的规定,本案与(2020)川1528民初706号案件形成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安涛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赫洲

裁判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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