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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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科润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153.06元、利息1210.28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6日止),合计45363.34元,后段利息以未还工程款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完全返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53元,由被告***负担。本案重新鉴定费100000元,由原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被告***负担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