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鸡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31民初597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英,河北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常静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瑞雪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