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弘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弘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砼款11,101,634.2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弘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以7,349,088.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付至该项货款付清之日止;以3,752,54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付至该项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武汉弘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祝 玲

人民陪审员  张红艳

人民陪审员  包 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龚平怡然

书记员李文文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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