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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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石油化工集团华南联合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船舶工业工程公司欠付货款19870000元; 二、被告福建石油化工集团华南联合营销有限公司向原告大连船舶工业工程公司支付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987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大连船舶工业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93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福建石油化工集团华南联合营销有限公司负担。大连船舶工业工程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293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