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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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武汉仁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项89668.24元。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武汉仁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12月27日的违约金2990.44元及自2019年12月28日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89668.24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9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被告***、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3元,由被告***、被告***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