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商都县人民法院(2019)内0923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 二、被上诉人张志德、吴静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上诉人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806088.32元及利息4073716.01元(计算至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0月19日起的本金及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三、上诉人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上诉人张志德、吴静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9958元,由被上诉人张志德、吴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