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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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 四子王旗马铃薯协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9)内0929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即一、由被告刘瑞平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贷款本金3600000元及暂计至2019年8月8日的利息41116.71元、罚息196667.71元、利息的罚息2184.44元及其后续利息、罚息(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利息自2019年8月9日起计算至全部本息归还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之内履行完毕,二、原告在被告刘瑞平抵押的其名下的全套农机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四子王旗马铃薯协会对上述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的罚息承担连带归还责任,五、由被告刘瑞平承担原告为本案而聘请的律师费3000元; 二、撤销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9)内0929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六项,即四、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对贷款全部本金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90%承担连带归还责任,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93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399元,均由被上诉人刘瑞平、四子王旗马铃薯协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