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区支行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塔桥支行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塔桥支行给原告***支取存款10万元,并按照***支取存款的时间支付相应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1元、鉴定费2800元,由被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塔桥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