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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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拖欠原告苏有荣的欠款17万元; 二、驳回原告苏有荣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0元,由原告苏有荣负担3103元,由被告***负担14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