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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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昆明市官渡区缪玲飞鞋业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童顺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鞋业经营部货款78512元,并以78512元为基数支付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鞋业经营部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3元,减半收取881.5元由被告童顺吉承担。剩余881.5元退还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鞋业经营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