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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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战区总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二医院 沈阳军区总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1537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15371号民事判决的第十五项; 三、变更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15371号民事判决的第五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赔偿上诉人***、***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30044.5元【282114元-(56202元-4132.5元)】; 四、变更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15371号民事判决的第十四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赔偿上诉人***、***复印费197.50元; 上述各项,共计815315.32元【867384.82元-(56202元-4132.5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上诉人***、***。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63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63元,由上诉人***、***负担11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负担104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