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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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124执556号 被执行人:***,男性,****年**月**日生,住***。 本院在执行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5月09日向 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2***19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835.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周永成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赵本刚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