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124执514号之二

被执行人尚明明,女性,身份证,2101241996××××××××。

辽宁省法库县柏家沟镇小六家子村6组19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库县人民法院(2020)辽0124执514号之二裁定书,于2020年03月04日向被执行人尚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明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明明在招商银行621483431823×××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永成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本刚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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