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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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124执514号之二 被执行人尚明明,女性,身份证,2101241996××××××××。 辽宁省法库县柏家沟镇小六家子村6组19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库县人民法院(2020)辽0124执514号之二裁定书,于2020年03月04日向被执行人尚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明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明明在招商银行621483431823×××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永成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本刚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