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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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拘留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法库县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20)辽0124执966号 被拘留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涛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绝向法库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执行员 周永成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车 亮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