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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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124执198号之七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人***在盛京银行62310803555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周永成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本刚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