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鞍山泰德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鞍山泰德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货款8.1万元; 二、被告鞍山泰德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违约金1.8万元。 以上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被告鞍山泰德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