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江苏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2478422.72元及利息(以2478422.7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27元,减半收取13313.5元,由被告江苏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29)。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