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批复

发布于:2020-08-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2020)桂1402执保94号

陈永娟、农子萱、农海东、郁爱花、农浩、陈冬冬: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永娟、农子萱、农海东、郁爱花、农浩与被申请人陈冬冬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陈永娟、农子萱、农海东、郁爱花、农浩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桂1402民初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陈冬冬名下的财产;

二、以2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陈冬冬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491.79元,未足额冻结原因为余额不足。

三、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农学艺名下,车牌号码为桂F×××××东风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

2020年4月7日因本院作出(2020)桂1402民初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一、解除对陈冬冬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存款、微信存款2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农学艺名下的牌号为桂F×××××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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