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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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821民初210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阁,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朱平南县大安镇新蒙村上塘屯。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与被告***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甘德昌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覃晓军 书记员苏胜月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