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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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财付通账号085e9858eab8e03558313d716@wx.tenpay.com内存款人民币6702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冻结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