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榕湖支行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榕湖支行账号36×××82内存款人民币6702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冻结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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