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5民初12122号 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涛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廖冰柔 书记员秦思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