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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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天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残疾器具辅助费、误工费488578.2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天城支公司先行垫付的5000元在执行时予以品除。 二、被告***、***、重庆市泓易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其他损失23021.54元,被告***先行垫付的8000元在执行时予以品除;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78元,减半收取1589元,由被告***、***、重庆市泓易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79元,由原告***负担110元。 上列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义务人如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2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