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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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4475.27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6月23日的利息1349.57元,罚息2036.11元,复利123.5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罚息(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基本点724点上浮50%后再减去贴息的年利率7.75%为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基本点724点后上浮50%为标准计算,利随本清,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上述利率标准按《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予以调整);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复利(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基本点724点后上浮50%为标准计算,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上述利率标准按《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予以调整); 四、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以被告***提供的车牌号为苏E7XXXX的长安轿车汽车一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