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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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恒拓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祺山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祺山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万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祺山实业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0月3日的逾期利息17667.29元,并以9.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重庆祺山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9.2元,减半收取计2294.6元,由原告重庆祺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98元,被告***负担129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