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181.89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6月9日的利息2213.35元、罚息1379.78元、复利204.4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罚息(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基本点799点再上浮50%后,扣除2.83%为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本金付清为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基本点799点再上浮50%为标准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复利(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利息、罚息付清之日止,以尚欠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基本点799点再上浮50%为标准计算);

四、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以被告***提供的车牌号为陕F6XXXX的长安牌汽车一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49元,减半收取计324.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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