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宝清县兴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0521民初3028号

原告:宝清县兴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东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

原告宝清县兴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物业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霞,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由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1132元(包括楼道灯、路灯、监控每年各10元),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计算月利率收取,计算到2020年7月23日止,滞纳金为216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负责对集贤县福利镇花园现代城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被告系集贤县福利镇花园现代城14号楼3单元201室的业主,拖欠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231元(包括楼道灯、路灯、监控每年各10元),原告因多次索要未果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未交纳物业费理由是:物业公司对卫生打扫不到位,有时是业主自己打扫;隔壁单元防盗门物业公司给无偿更换,但被告所在的单元防盗门没有给更换,致使个的自行车丢失;楼道脏乱物业公司没有给粉刷;走廊内暖气阀门口漏水,夏天反味;院内有大型车辆停放,影响居民通行;物业费收费标准过高。综上,不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宝清县兴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13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凤喜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姜珊珊

裁判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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