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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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乐华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乐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本金,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8年8月2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以40万元本金,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如被告江苏乐华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就被告江苏乐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仪征市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00万元内优先受偿(抵押权证号:苏20**仪征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江苏乐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