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水泥款934000元及滞纳金104936.04元(滞纳金计算至2019年7月10日,其后滞纳金按年利率6%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7684元,由原告***承担2377元,由被告***承担153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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