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水泥款934000元及滞纳金104936.04元(滞纳金计算至2019年7月10日,其后滞纳金按年利率6%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7684元,由原告***承担2377元,由被告***承担153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